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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企业实行年报公示的催告通知
2014-05-08 11:09:50 来源: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要求:凡是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在自贸试验区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在2014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gs.gov.cn)的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2013年度年度报告后,向社会公示。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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