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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的设立
集团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设立条件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所需材料
母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企业集团章程;
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
公司章程的文件;
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