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
CEPA具体安排 |
・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和餐馆 ・ 香港、澳门旅行社与内地合资设立的内地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旅行社,无地域限制 ・ 允许香港旅行社在广东省设立的独资或 合资旅行社,申请以试点方式经营广东省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
注册资本及申办条件 |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a. 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b. 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a. 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b. 传真机、复印机; c.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d. 有必要的导游人员(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e.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 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用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人民币。 |
办理程序 |
第一步 企业名称核准 第二步 取得商务委设立许可 第三步 办理工商、税务、代码、外汇、银行手续 第四步 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 第五步 取得《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审定意见书》 第六步 办理《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第七步 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代码、税务、外汇登记 |
所需材料: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 |
《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 ・ 投资各方签订的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合资公司需提交合同); ・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
所需时间: |
因为涉及到上报国家商务部及国家旅游局,所以时间跨度很长,整个流程大约需要7个月。 |
文件下载 外商投资旅行社申请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