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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
【国外申请注册商标途径】
 ■ 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直接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逐一国家注册需要按照各国的具体法律程序办理,并按照不同国家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费用。直接向各国提出申请是最普遍的申请方法。
    马德里体系是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它受到两个条约约束,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申请办理国际注册,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位于瑞士日内瓦)提交一份注册申请,并可在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中任意指定若干国家进行注册。
    国际注册的效力等同于被指定国的国内注册。截止至2004年11月15日, 马德里体系目前有77个成员国。

 
       ■ 香港商标注册                                            ■ 澳门商标注册           

       ■ 台湾商标注册                                           ■ 欧盟商标注册 
 
香港商标注册
 ■ 香港商标注册制度:
   香港已于1997年回归中国。但是, 由于香港实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区有本身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在中国大陆或世界其它地方已注册的商标,并不会自动在香港地区生效,如需得到在香港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须依据新的香港知识产权法例办理相关手续。  
 ■ 办理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 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项目数量不限);
 ・ 商标图样8张;
 ・ 香港商标注册程序及所需时间:
  申请注册-> 领取商标回执 > 初次审批 > 刊登宪报 > 正式批准或者遭到反对 > 领取证书
  受理通知和档案编号,2星期可获得。 
  如申请顺利,一般6至12个月的时间可取得《商标注册证》。
  香港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其后可无限续展
澳门注册
 ■ 申请条件
-任何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任何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如果申请人并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则需委托以下一人士作为其代理人,并递交有效的授权书。
 ・ 在澳门特区律师工会注册的律师
 ・ 在澳门特区居住的自然人
 ・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 在澳门特区获许可或获胜任资格的工业产权正式代办人。

 ■ 注册有效期
  商标注册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计7年,之后每次续展7年,续展次数不限。续展申请应在注册有效期最后6个月内提交并缴纳续展费用。

 ■ 申请时需递交文件
 ・ 授权书(公证)
 ・ 申请人确认书
 ・ 商标图样
台湾商标注册
 ■ 办理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 申请人名称以及地址
 ・ 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
 ・ 委托书
 ・ 宣誓书
 ・ 申请人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 商标图样8张

 ■ 台湾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 智慧财产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审查员进行审查。
 ・ 审查员再依照商标审查办法,先做程序上的审查,即对审查申请书的内容及规费、文件是否完备,如有存在错误缺漏或文件不完备,即通知申请人限期进行补正。
 ・ 当程序审查完毕后,再依照商标审查准则,进行实体审查,审查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具有识别性)以及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相对条件(不得违背商标注册的特别规定,如与他人商标近似等)。
 ・ 审查后,智慧财产局对合法的商标,颁发《核准审定书》,并要求申请人于收到《核准审定书》次日二个月内必须缴纳注册费用,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注册费后,智慧财产局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
 ・ 自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任何人如认为该商标的注册不合法,则可于注册公告日后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欧盟商标注册
    欧洲联盟现有25个成员国。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西班牙、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瑞典、英国。按《欧共体商标条例》和《欧共体商标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向设在西班牙阿里肯特Alicante的欧盟商标局(或称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注册欧盟商标。注册的欧盟商标其权利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受到法律保护,具有与在成员国注册的商标相同的法律效力。
   欧盟商标注册是双重保护原则,欧盟商标不取代国家商标,国家商标与欧盟商标同时并存。
   注册流程:
 ・ 任何希望在欧盟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向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商标注册,然而,非欧洲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委托欧洲国家的代理人提交欧盟商标申请;
 ・ 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申请后,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 受理后,该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 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这些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 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