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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一览

2014-04-10 14:49:40   来源: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有贸易区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的规定,在中国(上海)自有贸易区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实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具体内容为:
自贸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
自贸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自贸区内新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以及设立后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由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事项的同时,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根据受理机关确定)提交备案材料;自贸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在上海以外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根据发证机关确定)提交备案材料。
 
受理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负责受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申请人向登记窗口提交备案材料。
 
项目备案表:
申请人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类型的备案表,填写完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一)适用于新设立项目的情形:
1.新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
2.原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范围的;
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举办广告企业的。
(二)适用于变更项目的情形: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变更注册资本的;
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变更股权或者投资方的;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的(含取消广告经营范围)。
(三)适用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在上海以外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向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
申请人提交《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表》的同时,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1)外方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
(2)中方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
(3)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
(4)中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
(5)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
(6)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企业制定的广告管理制度(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广告业务合同制度、存档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单独立帐制度、法规学习制度)。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1)外方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
(2)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
(3)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
(4)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制定的广告管理制度(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广告业务合同制度、存档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单独立帐制度、法规学习制度)。
(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变更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1)外方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
(2)中方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
(3)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新投资者提交);
(4)中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新投资者提交)。
(四)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企业营业执照》。